發(fā)布時間:2019-07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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構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(包括橋梁、雕塑、塔、碑、城墻、市政公共設施等)的夜景照明設計應在不影響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,展現(xiàn)其形態(tài)美感,并應與環(huán)境協(xié)調(diào)。
1、構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的照度和亮度標準值應符合下圖規(guī)定。
1)塔式斜拉鋼索橋的照明宜重點塑造橋塔、拉索、橋身側(cè)面、橋墩等部位,并使照明效果具有整體感;
2)園林中景觀橋的照明應避免照明設施的暴露以及對游人的眩光影響;⑥、通行重載機動車的橋梁照明裝置應有防振措施。
6、城墻的照明設計宜重點表現(xiàn)城樓、門洞、垛口、瞭望臺等部位。
7、市政公共設施的夜景照明設計應與其功能照明相結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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